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
2023年6月19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电梯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负责管理的某小区的共58部住宅电梯均无2023年5月19日至5月29日,6月2日至6月19日电梯使用单位日常巡查记录,部分电梯巡检项目未确认,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日常巡检情况确认和签字;2023年5月29日至6月1日、6月10日多部电梯均因故障停运,当事人未记录设备故障及维护整改情况,无设备隐患和排查记录;当事人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为黄某某,黄某某已于2021年12月份离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不符合当事人实际。
2023年6月20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发《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新克独)市监特令[2023]第12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毕;于2023年7月7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特种设施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未制定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问题,未对要求限期整改的事项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未制定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未制定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导致其管理的物业小区电梯故障频发,影响了居民正常的出行安全,在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后,仍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对电梯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制止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特种设施安全的稳定形势,保护居民乘坐电梯安全出行的合法权益,使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案例二:某家电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
2023年11月1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新疆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关于独山子区某某家电商行销售的某某牌家用燃气灶具经产品质量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23年11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2023年11月19日,收到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的说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某某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抽检情况通报至生产厂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燃气灶具质量安全关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燃气具经营单位作为销售“终端”,理应承担起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燃气具经营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的抽查执法,进一步提升了经营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燃气具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了消费者购买合格产品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加油加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为案
2023年2月28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新疆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开展辖区流通领域的成品油监督抽检时,对某加油加气站分公司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和-35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车用柴油(VI)十六烷值、密度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该批产品不合格;车用汽油(VIB)的抗爆性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该批产品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2023年4月27日,收到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的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已无不合格的95号车用汽油和-35号车用柴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车用汽柴油品质量安全关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车用汽柴油经营单位作为销售“终端”,理应承担起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车用汽柴油经营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的抽查执法,进一步提升了经营主体责任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了消费者购买合格产品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24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销售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与其它普通食品混放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警告的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错误选购,儿童等不适宜人群长期食用后易带来健康风险。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作好特殊食品销售相关消费提示,筑牢安全底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行为,维护食品安全的稳定形势,保护居民选购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合法权益,使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